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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律師雲林【580就是要贏】離職、扣薪

 

1.你的問題大部分是屬於內規的(公司所定的工作規則)<勞基法>是有規定的條文(首先你須先確認公司工作規則的條文是否合法,或是非法自訂的,所謂合法是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的,才有法律效力。你就得照規矩走,如是非法自訂的條文,完全沒有法律效力,許多惡質的雇主自訂些有的沒的亂七八糟的條文,壓榨勞工的血汗,其實都是違法的,只怪勞工本身不了解<勞基法>而吃了很大的悶虧。
2.<勞基法>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
第 70 條 (工作規則之內容)
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,應依其事業性質,就左列事項訂立工
作規則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:(內容:畧)
第 71 條 (工作規則之效力)
工作規則,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
規定者,無效。
3.第 26 條 (預扣工資之禁止)
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
4.法律上並無曠職1日須扣3日工資之規定。
5.離職證明(單)是同一個文件:僅可註記到離職日期。如另述其他如(惡意離職....)這就違法了,未經同意,揭示隱私。不會留下紀錄的。
6.工資是不能亂扣的,只要你有工作一天,雇主就得付你一天工資。

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刑法

2012-10-28 15:03:28 補充
1.<離職證明>:僅是一般證明你在該公司服務,到職、離職的日期。並無制式條文,或特別規定。亦無法條強制規定內容要如何寫。只是一般文書而已。類似畢業證書、結業證書....內文中並不會註記你在學校中被記了幾個大功,或是大過。
2.如果<離職證明>內容有敘及你不利的紀錄,絕對會影響你日後求職的困擾,你是可以依揭示個人隱私,而向法院提告。
3.<離職證明>只有在你求職時比較用的上,並非公告週知的文件。其他的地方是很少需要用得上。
4.勞健保轉入、轉出的申報單,也只是日期的填寫,並無其他的註記。

2012-10-28 18:29:26 補充
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:第八條=委託他人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,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。受託者僅得於委託機關指示之範圍內,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。受託者認委託機關之指示有違反本法、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,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。
1.委託機關為你新任的單位(公司),受託者為原服務單位。

2012-10-28 21:02:12 補充
可依刑法第二十八章第317條(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)【告訴乃論】
 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,而無故洩漏之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向法院提告。